优化调整帮扶小额信贷政策 引财政金融“活水”润泽乡村振兴
自脱贫攻坚以来,广西累计向81万户脱贫户发放小额信贷680亿元,现有贷款余额87亿元。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近日,广西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进行优化升级,进一步精准支持农村有帮扶需求人口发展生产、增收致富,推动帮扶政策在八桂大地落地落细。
一、提额度、优贴息,让帮扶政策更有温度
一是适当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额度上限5万元的基础上,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提高至10万元,更好适配产业发展实际。二是优化调整贴息方式。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按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贷款年化利率不超过3.5个百分点的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对中央贴息后的剩余利息予以全额贴息,保持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农户利息负担。贷款年化利率超过3.5个百分点的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引导借款人增强信用意识。三是推动贴息资金精准直达。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统一纳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实行按季结息、到期或分期还本,银行机构按季度将贴息申请等信息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借款人账户,确保惠民资金及时精准到户。
二、就近办、一次办,让惠农服务更有速度
一是提高贷款发放的精准性。银行机构结合各县产业发展实际,完善信贷管理机制,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与投放节奏,精准匹配产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资金需求。将贷款申请人信息提交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身份审核,严格执行“户借、户用、户还”管理要求,落实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三查”制度,严防未纳入名单群体“搭便车”,坚决杜绝违规挪用、户贷企用、非生产性支出等行为。二是提升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银行机构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受理贷款申请,精简办理材料,鼓励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合同及文件,提升办贷效率。聚焦金融服务薄弱环节,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推行“上门办、就近办、一次办、预约办、延时办”服务,让农户少跑腿、快办事。三是保持风险补偿机制的稳定性。各县按照规定设立风险补偿金并编入年度预算,建立健全补充机制。根据放贷银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流程,按政府承担比例足额予以补偿,筑牢信贷安全防线。
三、严管理、防风险,让信贷投放更有精度
一是明确贷款用途边界。帮扶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严禁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用在产业发展“刀刃上”。二是做好续贷展期管理。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经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可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实现信贷支持可持续。三是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压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主体责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和清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逾期率偏高或增速过快的地区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示风险,指导机构积极稳妥化解风险,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将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及债务共同承担人纳入“桂惠农”系统,提高失信违约成本,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贴息资金效益,更好发挥帮扶小额信贷引导支持作用,激发帮扶人口内生发展动力,拓宽农户增收空间,加快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 来源: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